来源:南方日报 2013-09-12 10:34:04
焦点
如何调动老师流动积极性?
优质学校教师到农村后可跨校“高就”
从好学校流动到相对落后的学校,骨干老师们是否愿意?如何调动老师们的流动积极性?为了鼓励高级老师从城区学校向农村学校、普通学校流动,广州将建立高级教师职务跨校申报机制。
根据意见稿,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根据情况发布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空额、聘任条件和聘任时间等信息,按照岗位空缺情况和县域内教师的实际需要,允许中小学教师跨校申报,通过申报评审的教师须与新聘学校建立新的聘用关系。
农村学校、普通学校中学高级、小学高级教师聘任职数上浮10%,优质学校教师可以到农村学校、普通学校应聘高级教师,受聘后享受相应待遇。教师离开农村学校、普通学校回原学校工作时,该待遇取消。这意味着,“高职低聘”老师到农村后将可“高就”。
此外,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结合本区域义务教育的实际,研究制定激励机制,引导城区学校、优质学校的中学高级教师到农村学校、普通学校任教;引导已经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因学校岗位已满的低聘人员,通过跨校申报促进人才流动。
相关
民办教师将有“最低工资标准”
建立公办教师工资福利与公务员同步同幅度增长的长效保障机制
教师节当天,广州市政府同步推出《关于贯彻落实“强师工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记者从中看到,广州师资队伍未来的发展蓝图上,将建立公办教师工资、福利与公务员同步、同幅度增长的长效保障机制,工资待遇普遍较低的民办教师将有“最低工资标准”。
多年来,民办教师待遇低的问题备受关注。意见提出,要实施“民办学校师资保障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工作纳入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培训成本分担政策。
此外,将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制度,制定我市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民办学校要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和工资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民办学校及教师应当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教师社会保障水平。
意见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聘用教师、职员,应当依法订立聘任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合同范本并监督实施。
而在培训方面,将建立公、民办学校教师之间双向交流制度。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将民办学校校(园)长和教师全面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并研究拓展切实可行的民办学校教师培训模式,各区(县级市)要在培训经费上予以保障。民办学校要按规定为校长和教师参加培训提供经费保障和时间保障,确保校长和教师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民办学校每年办理年检时,除了粤教策〔2007〕37号和粤教策〔2007〕46号通知规定的十项内容外,市、区(县级市)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比例等列入民办学校年检的重要内容。
关注奥数网官方微信 数学资料、数学真题、更有全国教育资讯 微信搜索“奥数网”或扫描二维码即可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