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奥数网 作者:异边的畔 2015-03-18 20:53:14
广州市教育局9月24日印发《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市属学校征求修改意见。该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制定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办法,列出民办学校招生过程中七条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办法。
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九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招生考试中,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
(一)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
(二)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
(三)将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奖励和考级证书作为报名依据。
(四)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
(五)借助中间方(含培训机构)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录取新生。
(六)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与招生录取挂钩,或作为加分奖励、升学依据。
(七)委托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组织小学或变相组织小学推荐优秀生源。
第九十六条经核实确认学校存在第一条任何一款违规行为的,教育主管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理:
(一)对学校及其校长、相关负责人作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学校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
(三)学校校长及其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且5年内不得列入“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等认定范畴;同时,从提出处理建议之日起往前推算5年内学校校长及其相关责任人已认定为“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的,撤销其相关称号。
(四)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政府所设的各类奖补资金(对学生的补助资金除外)。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该校当年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于次年减少其10%-50%招生计划,情节特别严重的次年勒令停止招生。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办学校(含其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发生招生考试违规行为的)校长、相关负责人追究处理。
(六)在调查核实中,如发现还有另外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则移交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或规定一并处理。
第九十七条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面向社会公布招生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区教育局及招考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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