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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广州奥数网      2014-04-04 10:59: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 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 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制度,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意见。
   
    一、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2008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 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 期满,应即入学。
   
    (二)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三)小学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其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 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和户籍证明为依据,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二、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购买的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 市)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籍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居 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经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者,按户籍所在区(县级市) 初中学位分配办法入学。
   
    (二)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民办小学毕业或在外市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初中学位分配办法入学。
   
    (三)初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初中学位分配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其中,可根据实际采取电脑派位、对口入学、地段划分以及“九年一贯直升”等方式进行分配。
   
    (四)小学升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的艺术特色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 10%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个别集体项目学校的特长生招生比例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16%)。非经审定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要进一步 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性测试,对获得体 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应同时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加强招生管理的工作规定
   
    (一)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高度重视、妥善解决集体户、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问题,合理划分小学招生地段,并 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制定当地小学学位分配办法(或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 序、咨询电话等信息,在小学报名开始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小学升初中电脑派位、对口升学、地段划分的范围,制定当地初中学位分配办法(或 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初中电脑派位(对口升学)分组或招生地段划分、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并在初中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官方 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对非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 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经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该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 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
   
    (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转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0〕171号)执行。
   
    (五)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认真执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 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 作。
   
    (六)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 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七)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做好辖内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拆迁户、租住户和经政府部门安排入住保障房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同时,也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八)新生入学后,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须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粤教 基〔2007〕63号)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向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九)认真执行以下规定,以进一步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
   
    1.公办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
   
    2.公办学校不准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3.公办学校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
   
    4.公办学校不准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5.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与招生录取挂钩;
   
    6.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作为升学依据;
   
    7.不准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
   
    8.不准班额超标(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小学每班不能超过人、
   
    9.不准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初中学校招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除外);
   
    10.小学(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除外)不准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十)公办外国语学校按《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外国语学校特色办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教基教〔2013〕93号)的精神开展招生工作,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十一)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必 须加强自律,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和民办教育协会的指导下进行,共同维护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民办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民 办初中学校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向属地区(县级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属地区(县级市)教育局提供电脑派位服务。
   
    四、加强招生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当地小学、初中学位分配办法(或招生工作细则),并于4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后印发实施。各区(县级 市)在招生过程中拟实行创新的举措,其方案须提前20个工作日(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时点)专报市教育局审定后,方可印发实施。
   
    (二)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招考办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和信息咨询服务,使广大市民群众、家长、学生及时了解招生信息;其中,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三)根据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学生(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因特殊情况,辖区内无法解决的,本区 (县级市)教育局应主动与有关区(县级市)教育局协商解决;对于一些跨区域难以界定的个案,相关区(县级市)教育局可提出解决建议,报请市教育局裁决。
   
    (四)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严格做好对各类特殊情况学生(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特长生等)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五)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招考办要设立招生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查处、纠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招生行为。
   
    (六)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招考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国家、省的招生政策调整,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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