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教育局 2014-01-02 14:28:02
四、加强招生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当地小学、初中学位分配办法(或招生工作细则),并于当年4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后印发实施。各区(县级市)在招生过程中拟实行创新的举措,其方案须提前20个工作日(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时点)专报我局审定后,方可印发实施。
(二)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招考办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和信息咨询服务,使广大市民群众、家长、学生及时了解招生信息;其中,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三)根据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学生(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因特殊情况,辖区内无法解决的,本区(县级市)教育局应主动与有关区(县级市)教育局协商解决;对于一些跨区域难以界定的个案,相关区(县级市)教育局可提出解决建议,报请市教育局裁决。
(四)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严格做好对各类特殊情况学生(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特长生等)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五)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招考办要设立招生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查处、纠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招生行为。
(六)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招考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五、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初中非起始年级学生(含经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跨区(含返穗)转学时,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国家、省的招生政策调整,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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