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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3)

来源:广州教育局      2014-01-02 14:28:02

  三、加强招生管理的工作规定

  (一)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高度重视、妥善解决集体户、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读问题,合理划分小学招生地段,并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制定当地小学学位分配办法(或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在小学报名开始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小学升初中电脑派位、对口升学、地段划分的范围,制定当地初中学位分配办法(或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初中电脑派位(对口升学)分组或招生地段划分、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并在初中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对非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经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该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

  (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转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0〕171号)执行。

  (五)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认真执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六)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七)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做好辖内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拆迁户、租住户和经政府部门安排入住保障房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同时,也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八)新生入学后,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须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基〔2006〕96号)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向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九)认真执行以下规定,以进一步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

  1.公办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

  2.公办学校不准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3.公办学校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

  4.不准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5.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与招生录取挂钩;

  6.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作为升学依据;

  7.不准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

  8.不准班额超标(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小学每班不能超过人、

  9.不准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初中学校招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除外);

  10.小学(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除外)不准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十)公办外国语学校按《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外国语学校特色办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教基教〔2013〕93号)的精神开展招生工作,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十一)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的有关规定,并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民办初中招生问题的复函》(粤教基函〔2013〕114号)精神,民办学校可以采取能力测评、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适龄儿童。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加强自律约束,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和民办教育协会的指导下进行,共同维护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民办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县级市)教育局不得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民办初中学校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向属地区(县级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属地区(县级市)教育局提供电脑派位服务。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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