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奥数网 2013-01-24 22:45:53
8.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管理的通知》(粤教职函〔2011〕168号)精神,省、市一级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区(县级市)一级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5%。各学校按市、区(县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各学校在完成当年招生计划后,原则上不再额外增补招生计划。
9.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录满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需进行补录的,应通过市招考办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补录计划,并同样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其中,原未到普通高中学校注册的学生自动丧失该校的录取资格,且不能再参加普通高中学校的补录。
10.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的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占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为:不少于2%、不超过5%;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比例原则上占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个别集体项目的学校特长生招生比例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要规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管理,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要向社会公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录取结果要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凡体育、艺术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数,一律纳入该校的公费计划之中。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1. 所有示范性普通高中必须按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进行招生,即设不低于12个班的招生计划。
12. 实行特色课程的普通高中学校,其配套招生方案须经市教育局普通高中特色课程专家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13. 高中阶段各类职业学校,实行统一录取管理,分两步完成:第一步:中职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完成录取已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的考生。第二步:中职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上进行注销和注册入学。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招考办制定。高职院校的五年制高职班的招生考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筹组织管理,实行单考单招。
14.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75号)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五)关于加分录取和照顾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档录取。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2013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学生,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
3.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所办高中,予以加5分投档录取。
4.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台胞子女,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的,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以上各类考生凭相关证明资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具体申请条件见附件3)。参与“指标到校”录取的考生,不享受以上加分和照顾录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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