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长帮广州站 作者:hyhuo 2018-04-02 15:00:52
3月23日下午,广东省教育厅召开新闻通气会,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创向媒体通报了《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法》《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
评价办法》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推进教育改革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按照《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1月8日印发了《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有关情况作一个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要求。
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文件规定,自2018年起,每年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同时,该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在严控考核评比事项的背景下,省政府提出,宁可减少其他考核事项,也要建立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好发展教育的职责。马兴瑞省长非常关心《办法》的制订起草工作,主持召开会议,进行专题审议研究。黄宁生副省长三次听取汇报,作出指示,对《办法》的制订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
(三)总结提炼“督政”经验。
“督政”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保障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被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创强争先”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都是“督政”的具体举措。在教育督导的直接推动下,2016年,全省实现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全覆盖。2017年,全省实现教育“创强”全覆盖,珠三角地区实现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全覆盖。实践证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是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促进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
(四)保障和引领我省教育未来发展。
近年来,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教育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匹配,教育现状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仍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首要教育职责。因此,建立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既是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也是为各级政府发展教育事业提供政策指引。今年首次开展的评价,主要是针对当前存在的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集中对教育规划与建设,教育用地保障,教育财政投入,教师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价,重点解决这些领域的突出问题,从而保障和引领我省教育未来发展。
二、制定过程
研究制定《办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研究起草。
省教育厅成立专门的文件起草小组,负责《办法》的起草。积极与国家试点省份沟通,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的做法与经验;参考省内其他单位类似的考核办法、评分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研究论证。
(二)多次征求意见。
先后四次在厅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两次征求市、县级政府意见,三次征求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邀请教育部督导局何秀超局长亲临我省指导,对《办法》的制订作出具体指示。
(三)修改完善。
根据征求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省教育厅党组审议通过《办法》,并送省政府审定。2017年12月15日,十二届12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经省领导同意,省府办公厅于今年1月8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分为6章,共计20条,并附有《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一)评价对象。
包括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对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实行分类评价。
(二)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教和教育重点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情况,教育规划与建设情况,教育用地保障情况,教育财政投入情况,教师管理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发展状况等7方面。根据上述评价内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共计36个观测点。每年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结合当年重点工作任务,另行制定评价实施细则,明确年度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方式和评价标准。
(三)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评价1次,自1月份开始,原则上在国家对省级政府开展实地核查之前结束。各市、县级政府需对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省直有关单位核准情况和数据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抽查地区,进行实地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满意度调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自评报告、第三方满意度调查、实地检查等情况,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政府审定。评价结果向评价对象反馈并向社会公开。
(四)结果评定及运用。
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评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评为不合格的,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方案。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复查。
(五)延伸条款。
各市、各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对街道办和乡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四、主要特点
(一)注重衔接。
《办法》非常注重与其他工作的衔接,比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国家和我省接下来重点推进的事项,去年我们印发了《广东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为了鼓励各地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国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如当年没有出现第十五条规定情形(降低一个等级认定)的,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又比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6种降低一个等级认定评价结果的情况,即使按照得分属于优秀等次,出现了6种情况之一的,只能定为良好等次。这就要求各地一定做好相关工作,避免6种情况的发生。
(二)注重过程性督导,与“当标兵”紧密结合。
与以往的教育“创强争先”不同,《办法》不再强调结论性评价,不再以是否通过验收,是否授予称号作为判断标准。《办法》更注重过程性督导和发展性评价,每年都要对全部市、县(市、区)开展评价,每年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制订推进教育现代化标兵市、标兵县评选办法,在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评选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标兵市和标兵县,为加快推进“争先进、当标兵、建高地”工作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三)评价内容丰富。
评价内容包括7个方面,《办法》中的指标体系又将这7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设置了36个观测点。这些观测点的选择,避免了以往只考核教育系统内部的做法,而是将近期对教育事业发展影响比较大的一些指标归纳进来,比如涉及教育规划、用地、建设、编制、财政投入等等指标,集中对政府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进行评价,避免事事考核,事事追责。实际操作中,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还将根据国家和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变换观测点,进一步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四)评价实施有序。
《办法》规定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按照印发通知、自查自评、实地检查、反馈意见、第三方监测、整改复查、发布报告等程序进行,符合《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243号)的要求,体现了评价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办法》的指标体系还明确了每个观测点的审核单位,各地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除了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外,还要抄送审核单位。审核单位核准相关情况和数据后,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这样规定,有利于省直有关单位之间的沟通与配合,便于其他省直单位了解各地教育发展状况,指导下级单位做好支持教育发展的工作。评价的观测点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为了减轻各地的工作量,我们正在筹建教育督导评估系统。系统建成后,定量指标原则上在省教育事业统计平台及其他数据库抽取数据,自动生成得分。各地只需提供自评报告和定性指标的佐证材料,不需再填报数据。
五、贯彻举措
《办法》是总结近年来教育督导工作经验,探索教育督导方式转变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强化教育督政工作的顶层设计。各地要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考虑到粤东西北地区各级政府2018年主要任务是推进教育现代化工作,结合珠三角地区已经实现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全覆盖的实际,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习宣传。
认真学习《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充分领会文件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省教育厅将择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解读。各地要加强学习,教育部门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特别要让各级政府领导干部了解《办法》,重视《办法》,熟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办法》引领各地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二)启动试点。
选择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肇庆等6个市及所辖各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通过开展试点,完善评价实施细则和评分操作说明,测试教育督导评估信息平台的稳定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分析对策,为2019年开展全省性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三)指导推进。
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制定推进教育现代化标兵评选办法。没有被选作试点的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完成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工作的同时,要积极筹备开展2019年评价工作。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问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一)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文件规定,自2018年起,每年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同时,该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在严控考核评比事项的背景下,省政府提出,宁可减少其他考核事项,也要建立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好发展教育的职责。马兴瑞省长非常关心《办法》的制订起草工作,主持召开会议,进行专题审议研究。黄宁生副省长三次听取汇报,作出指示,对《办法》的制订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
(三)总结提炼“督政”经验。“督政”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保障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被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创强争先”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都是“督政”的具体举措。在教育督导的直接推动下,2016年,全省实现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全覆盖。2017年,全省实现教育“创强”全覆盖,珠三角地区实现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全覆盖。实践证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是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促进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
(四)保障和引领我省教育未来发展。近年来,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教育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匹配,教育现状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仍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首要教育职责。因此,建立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既是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也是为各级政府发展教育事业提供政策指引。今年首次开展的评价,主要是针对当前存在的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集中对教育规划与建设,教育用地保障,教育财政投入,教师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价,重点解决这些领域的突出问题,从而保障和引领我省教育未来发展。
二、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起草过程?
研究制定《办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研究起草。省教育厅成立专门的文件起草小组,负责《办法》的起草。积极与国家试点省份沟通,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的做法与经验;参考省内其他单位类似的考核办法、评分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研究论证。
(二)多次征求意见。先后四次在厅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两次征求市、县级政府意见,三次征求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邀请教育部督导局何秀超局长亲临我省指导,对《办法》的制订作出具体指示。
(三)修改完善。根据征求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省教育厅党组审议通过《办法》,并送省政府审定。2017年12月15日,十二届12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经省领导同意,省府办公厅于今年1月8日正式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评价办法》分为6章,共计20条,并附有《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价对象。包括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对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实行分类评价。
(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教和教育重点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情况,教育规划与建设情况,教育用地保障情况,教育财政投入情况,教师管理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发展状况等7方面。根据上述评价内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共计36个观测点。每年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结合当年重点工作任务,另行制定评价实施细则,明确年度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方式和评价标准。
(三)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评价1次,自1月份开始,原则上在国家对省级政府开展实地核查之前结束。各市、县级政府需对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省直有关单位核准情况和数据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抽查地区,进行实地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满意度调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自评报告、第三方满意度调查、实地检查等情况,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政府审定。评价结果向评价对象反馈并向社会公开。
(四)结果评定及运用。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评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评为不合格的,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方案。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复查。
四、《办法》有哪些特点?
(一)注重衔接。《办法》非常注重与其他工作的衔接,比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国家和我省接下来重点推进的事项,去年我们印发了《广东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为了鼓励各地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国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如当年没有出现第十五条规定情形(降低一个等级认定)的,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又比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6种降低一个等级认定评价结果的情况,即使按照得分属于优秀等次,出现了6种情况之一的,只能定为良好等次。这就要求各地一定做好相关工作,避免6种情况的发生。
(二)注重过程性督导,与“当标兵”紧密结合。与以往的教育“创强争先”不同,《办法》不再强调结论性评价,不再以是否通过验收,是否授予称号作为判断标准。《办法》更注重过程性督导,每年都要对全部市、县(市、区)开展评价,每年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制订推进教育现代化标兵市、标兵县评选办法,在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评选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标兵市和标兵县,为加快推进“争先进、当标兵、建高地”工作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三)评价内容丰富。评价内容包括7个方面,《办法》中的指标体系又将这7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设置了36个观测点。这些观测点的选择,避免了以往只考核教育系统内部的做法,而是将近期对教育事业发展影响比较大的一些指标归纳进来,比如涉及教育规划、用地、建设、编制、财政投入等等指标,集中对政府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进行评价,避免事事考核,事事追责。实际操作中,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还将根据国家和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变换观测点,进一步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四)评价实施有序。《办法》规定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按照印发通知、自查自评、实地检查、反馈意见、第三方监测、整改复查、发布报告等程序进行,符合《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243号)的要求,体现了评价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办法》的指标体系还明确了每个观测点的审核单位,各地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除了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外,还要抄送审核单位。审核单位核准相关情况和数据后,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这样规定,有利于省直有关单位之间的沟通与配合,便于其他省直单位了解各地教育发展状况,指导下级单位做好支持教育发展的工作。评价的观测点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为了减轻各地的工作量,我们正在筹建教育督导评估系统。系统建成后,定量指标原则上在省教育事业统计平台及其他数据库抽取数据,自动生成得分。各地只需提供自评报告和定性指标的佐证材料,不需再填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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