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佚名 2016-11-15 17:36:22
7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法律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句话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同时这也意味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改革将正式启动。
围绕社会上对于民办中小学受新条款影响大量退出的担心,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昨日在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解释说,目前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被强制退出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介绍,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焦点A
营利性民办校有什么限制?禁入义务教育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此前引起广泛关注的条款最终被保留。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昨日在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解释说,目前我国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
朱之文认为,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朱之文强调,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时候,会受到新条款的限制。
焦点B
已经开办的民办校何去何从?有过渡期
对于已经开办的民办学校,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过渡期: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招生1636.68万人,比上年增加72.83万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4570.42万人,比上年增加268.52万人。
“修改后的法律将过渡期的结算方式、财产清理方式说得很清楚,这样使民办学校心里有底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政策实施以后,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好过渡政策的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刚说。
焦点C
什么是非营利收费“办法”?目前未知
根据新条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由于各地的配套办法尚未出台,一些高成本、高收费的民办中小学今后将受到怎样的调控,目前仍是未知数。
取消原民促法第51条有关合理回报的条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修改后的民促法体现了非营利性导向,实际情况却似乎与决策层的预期有所出入。
日前,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曾就此主持对1391位民办学校举办者进行了调查。他撰文指出,只有28%的举办者会继续选择维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形态,超过半数的举办者倾向选择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事实上,审议时也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许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是希望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出现登记为非营利性,却在办学时变相取得回报的情况,该如何监督管理?该委员认为,政府也应对此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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