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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越秀区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

来源:广州奥数网   作者:越秀区教育局   2016-04-30 09:33:53

  2016年广州市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做好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及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以下情况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我区申请公办学位。

  (一)在越秀区连续居住满五年、在越秀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五年并在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在越秀区居住并从事越秀区消毒站、园林绿化、市政建设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在服务单位缴纳社保连续两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在越秀区居住并获得广州市或越秀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以及被广州市评为“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第三条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办法

  (一)申请入读小学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的,可按照《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申请。

  (二)三年级以前(含三年级)已取得我区公办小学学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可统筹安排到区公办初中就读。

  (三)四至六年级已取得我区公办小学学籍,不符合在越秀区连续居住五年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五年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按照《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申请。

  以上人员随迁子女,必须是未完成义务教育的6-15周岁儿童、少年,且具备学习能力。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来穗务工人员申请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应具备相当条件并根据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提供:

  1.来穗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子女出生证明。

  2.申请人在越秀区连续居住五年的有效证明(居住证,其中需含所载地址与现住址一致的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现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经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公有房产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协议),除在本区居住地为适龄儿童的父或母房产外,其余情况均需提供该居住地为小孩及其父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证明(家长可到广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打印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

  4.申请人在越秀区登记务工就业(或合法经营)并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五年的证明(参保险种需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险)。

  来穗务工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合法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等证明材料;参加越秀区社会保险累计满五年并在缴的证明由申请人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打印。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6.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7.申请人子女从户籍地转入我区就读的,需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同意转入后还应出具转学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下同)。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提供:

  1.来穗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子女出生证明。

  2.申请人在越秀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居住证,其中含所载地址与现住址一致的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现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经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公有房产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协议)。

  4.申请人在越秀区相关部门连续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两年的证明(参保险种需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险)。

  在越秀区相关部门连续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在服务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由申请人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打印。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6.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7.申请人子女从户籍地转入我区就读的,需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同意转入后还应出具转学证明。

  符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应提供:

  1.来穗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子女出生证明。

  2.申请人获得广州市及越秀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以及被广州市评为“见义勇为好市民”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现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经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公有房产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协议)及居住证,除在本区居住地为适龄儿童的父或母房产外,其余情况均需提供该居住地为小孩及其父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证明(家长可到广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打印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

  4.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5.申请人子女从户籍地转入我区就读的,需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同意转入后还应出具转学证明。

  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提供材料。

  符合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向在读的越秀区公办小学提交材料。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子女就读起始年级或转入我区就读的,可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在我区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办理时间

  (一)办理起始年级入学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二)办理转学时间:小学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中学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

  第七条 办理起始年级入学程序:

  (一)小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需在当年公布的时间内进入广州市网上报名系统中“越秀区随迁子女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申报,完成网上申报后带备材料根据系统提示向相关单位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接收学校向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初中: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越秀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申请。

  符合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经由在读的越秀区公办小学审核后报越秀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

  第八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子女办理转学入读公办学校的需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越秀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小学教育科登记。

  第九条 有关条件的解释

  (一)连续居住年限的计算

  1.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办理或续期居住证的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自2016年1月1日起办证和续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发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即“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执行。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缴纳社保年限的计算

  在越秀区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申请的基本条件。社保累计年限按最低缴纳月数的险种计算。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在试行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修改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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