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晨报 2012-09-10 09:16:03
农村学校撤并须听证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国办要求,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要逐级上报省级政府审批。县级政府须严格履行撤并程序,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途径,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的,不得强行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
在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备案之前,暂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按程序予以恢复。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国务院要求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严禁简单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
教育部门将制定幼儿园园长、普通中小学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
教育部门还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职务(职称)晋升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健全大学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把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考核评价的基本内容。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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