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教育局 作者:奥数网小编 2012-01-19 11:06:44
(四)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市教育局按市招考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用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4)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
(1)省、市属的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广雅中学、执信中学、2中、6中、铁一中学、广大附中、广东华侨中学、美术中学、协和中学、广州外国语学校等12所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其中广州外国语学校、美术中学的特色生班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前独立招生,美术中学的其余计划按学校等级的相应批次招生,其余10所省、市属普通高中学校安排在提前批招生。
(2)区(县级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可在提前批面向全市招生,但招收学校所在区(县级市)以外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计划的15%(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同属一个招生区域,以下同),其余招生计划则面向本区(县级市)在提前批或第一批招生。
(3)除上述学校外,各区(县级市)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3.除提前批统一安排外,其他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批次:面向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批次分别按省一级、市一级、区一级及以下学校划分。其他区(县级市)属的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的学校的招生批次由各区(县级市)确定,但整个招生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4.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批次、计划等详见《二〇一二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
5.经区、县级市招考办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只允许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择校志愿、民办普通高中以及各类职业类学校。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管理的通知》(粤教职函〔2011〕168号)精神,省、市一级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区、县级市一级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5%。各校按市、区(县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各校在完成当年招生计划后,原则上不再额外增补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录满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需进行补录的,应通过市招考办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补录计划,并同样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其中,原未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注册的学生自动丧失该校的录取资格。
7.经省、市教育局批准办有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团体的学校(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要规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管理,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要向社会公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录取结果要进行公示。凡体育、艺术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数,一律纳入该校的公费计划之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具体招生办法另行规定。
8.所有示范性普通高中必须按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进行招生,即设不低于12个班的招生计划。
9.高中阶段各类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办法,实行统一录取管理,分三步完成:第一步:高职院校(五年制专科)在我省招生平台完成录取已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广州市的考生。第二步:中职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完成录取已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的考生。第三步:中职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上进行注销和注册入学。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招考办制定。
10.凡参加了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而所填报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市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
11.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五)关于加分录取和照顾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档录取。
2.在初中阶段获得市教育局授予的“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获得团市委授予的“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应届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2012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
3.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所办高中,予以加5分投档录取。
4.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台胞子女,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的,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以上各类考生凭相关证明资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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