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奥数网小编 2011-09-15 10:05:36
最具体:不得在招生前承诺录取
答复:任何初中不得在招生前擅自承诺录取新生,不得举办重点班、尖子班、特长班、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也不得借特长班招生的名义变相择优招生。
背景解读: 近年来,社会上已日渐形成“民办初中优于公办初中”的认识。不少学校和家长以都能否考上“民办初中"作为教育质量评估的标准。而随着公办学校以及民办学校竞争的激烈,公办学校有的在小学考试前已物色招生,推荐录取;民办学校虽被规定不能在小学考试前考试招生,但也开始以“校长推荐”等形式绕过考试,录取小学推荐的新生。
这样的方式,给小学以及中学招生带来混乱局面,也给家长以及学生增加负担。据了解, 为了让学生考入民校,部分小学也以这类民办初中的考试内容作为教学的参照体,以此为标准增大与这类民办初中考试内容相关的课程内容的难度,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为了考入这些民校,家长纷纷让孩子补习,珠三角十大城市当中,超过八成的学生一个星期要参加两门以上的校外培训,反复进行题型分析与实战练习辅导,以增强应试能力。
这一次,省教育厅不但明确招生时序,更明确不得以“承诺”等非考试的方式录取新生,希望缓解这一状况。
最根源: 解决《义务教育法》与《民促法》冲突
答复:进一步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政策水平。目前,《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实存在一定的冲突。省教育厅将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进一步明确民办初中招生的执行政策。同时,也将通过各种途径向教育部反映有关问题,争取尽快对法律、法规的适用进行解释。
背景解读:民校是否应该遵循义务教育法的免试入学,目前可谓各执一词;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但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两者有矛盾冲突之处。
民进广东省委教育工委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对此问题产生纠结之处,在于不少政府部门认为《义务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平行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不能约束民办学校的考试招生行为。但是,作为以上两法的上位法《教育法》对各级政府推进教育公平,保证教育均衡发展均有明确的要求。另外,《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第六十二条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通篇都没有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招生方式作出具体规定,而《义务教育法》对此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因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初中招生必须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
此外,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也认为,《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中“免试”的规定,既适用于公办学校,也适用于民办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升学进行甄别和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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