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河教育局 作者:. 2010-05-04 09:53:56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二〇一〇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基教[2010]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初中招生工作, 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现就我区2010年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在我区就读的,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含12区、县级市),在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照小学升入对口中学和统筹分配学位的原则,实行免试、相对就近入学。
(二)非天河区户籍,符合条件回户口所在区(县级市)的居住地升学者,按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升学。
(三)经审定的2009-2012年度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在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的学校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非经审定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各中学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10%。
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不能对体育、艺术特长生进行文化类学科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分别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
二、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学严禁招收择校生。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须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新生的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我局中学教育科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三)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
(四)根据《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持广州市蓝印户口(户口所在地属天河区),要求到公办学校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可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同等入学待遇。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六)切实保障残疾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小学经过确认备案的随班就读的特殊教育学生,升入中学后仍按随班就读处理。
三、各类特殊学生的升学办法
(一)外地返穗生的升学办法
具有我区户籍从外地返穗升学的小学毕业学生,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租赁合同、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或拆迁协议书、租赁合同等)和小学的学历证明到天河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回我区升学的,按就近与统筹相结合的办法升学。
(二)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升学办法
属于政策性照顾借读生,需在我区公办学校升学的,按《2010年天河区小学升初中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附件1)向天河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升学。
(三)跨区生、跨地段生的升学办法
1、跨区生(户口在我区,在外区就读的小学毕业学生),原则上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确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回我区升学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天河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就近与统筹相结合的办法升学。
2、跨地段生
(1)户籍在本区内, 因居住地改变,户口和房产不属于毕业小学对口中学所属地段的学生,可在毕业小学对口的中学升学,也可办理跨地段升学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跨地段学生,升入地段所属中学,不符合条件者,升入毕业小学对口中学。
(2)广州市户籍但非天河区户籍者,须办理跨地段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跨区、跨地段升学的学生,按《2010年天河区小学升初中跨区、跨地段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附件2)办理有关手续。
(四)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办法
我区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办法按《2010年天河区小学升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方案》执行。
四、招生录取方式
今年我区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仍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将建立基于学籍库的小学毕业班学生的电子档案,不使用纸介档案。我局小幼教育科、中学教育科组织有关学校负责小学毕业生数据的校对、采集、上报工作。
五、招生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构
1、我局成立中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中学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组 长:黄启林
副组长:徐 江
成 员:杨晓宇、黄嘉、高松、房燕、黄保罗、谢向红、程印贵、彭建平、李其雄、崔海友、郑纪珍、盖惠文、明国平、吴成杰、黄逸云、许宁、甘泽临、欧韶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负责全区中学招生工作的指导、管理及日常工作。
2、各中学也要相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等有关人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集体研究,一人审批”的原则。校长要亲自组织招生工作专项培训,明确责任,责任到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
各中学要采取各种适当的形式,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三)规范管理
各校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严格做好对各类升学学生的审核工作,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进行。
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各校要加强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民办学校的招生要严格执行省、市的有关规定
1、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穗教策[2005]20号)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
2、民办学校要将本年度的招生计划按时报我局审定。如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我局核准,方能执行。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我局将不予办理学籍和发给毕业证书,同时对违规学校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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