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匿名 2009-11-12 08:41:59
老师当着同学们的面喊学生“绰号”,致使学生受到刺激而精神分裂。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被告学校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2万余元。
宿迁市某乡初级中学初三(2)班学生小徐,因腿脚有残疾,走路不方便,经常被人取“小瘸腿”等绰号,内心极其抑郁。
一天下午,该中学初三年级同学下楼集合过程中,年级主任邵某对同学们动作缓慢有些生气,于是对着楼上大声喊:“‘小瘸腿’都下来了,你们还不快点!”引得同学们哈哈大笑,有的还跑到小徐面前戏谑地称“小瘸腿”。
听到平日非常尊重的邵老师竟当着全年级同学的面喊自己“绰号”,小徐的脸色顿时苍白,眼泪直流,手脚不停发颤。此后几天,小徐精神恍惚、目光呆滞,回答问题时语言无序。经医院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住院治疗3个月,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小徐父母把所在学校和邵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法院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义务,应由被告某初中承担责任。判令学校承担6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
后学校以邵某的语言不是造成小徐精神疾病的直接原因为由,上诉至宿迁中院。但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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