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作者:匿名 2009-08-24 11:31:29
新闻摘要:今年年底广东将基本完成清理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工作。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须经审批且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公办教师更不得到民办学校任教。收回后由政府兴办义务教育学校!广东年底基本完成清理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工作
“名校办民校”办学风气将得到有效抑制。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教育厅对省政协委员的提案答复中获悉,今年年底广东将基本完成清理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工作。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须经审批且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公办教师更不得到民办学校任教。
今年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孟浩递交提案,建议纠正“名校办民校”的不当办学行为和教育界歪风。孟浩指出,早在2004年省民盟和省民进分别就“名校办民校”提交了提案,省教育厅在办理这两份提案答复时引用省政府颁发的文件,表示鼓励“名校办民校”的大胆实验。“名校办民校”混淆了原本公、民产权清晰的资本界限。
孟浩曾专门作调查发现,不少公立“名校”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名,纷纷下水开办民办学校。仅以广州本地名校名义在周边开办的民办学校,已不下30家。2007年和2008年,广州十几家“名校”办的初中段学校以“优质学位”吸引家长,将大批义务教育段学生招收成了高收费“择校生”。
孟浩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对省、市、区(县)级由公办学校或借公办学校之名而举办的所谓“民校”全面检查和登记,暂停批复“名校办民校”,已开办的进行体制转型,要么恢复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办“名校”,要么转为真正意义上的“民校”。
省教育厅答复称,2002年下半年,广东就组织对“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标准收费的公办学校”进行了清理,迄今已不存在“校中校”、“校中班”。今年4月,省教育厅等六单位联合颁发《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公办学校的意见》,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租赁给企业、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办教育资源,原则上要在2009年秋季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办教育资源,由政府兴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时明确要求在2009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清理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工作。
答复透露,新颁布的《意见》还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在审批、投资和举办者权益等三方面提出了更明确、严格的规定:公办学校不仅要经公办学校所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为举办者之一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安排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提取合理回报所得的收入属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必须纳入公办学校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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