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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荔湾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指南

来源:网络   作者:匿名   2009-05-08 09:42:30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2009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今年我区适龄儿童入学继续实行按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和统筹安排入学的办法,入学指南如下:

  一、入学登记时间:

  2008年5月16日―5月18日(星期六、日、一)

  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

  二、入学登记办法:

  (一)入学年龄

  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指2003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二)办理入学登记手续需带备的证明材料:

  1、户口簿;2、与户口簿同址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租住房屋的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本人唯一居住地;拆迁户需提供有关拆迁协议);3、儿童计划免疫证;4、独生子女证(违反计划生育的要有处理罚款证明及结扎证明)。

  (三)办理入学登记的地点:

  各小学的招生服务地段于4月30日统一分别在荔湾区各公办小学与社区居委会公布栏公布,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请在规定时间内先到户籍对应地段的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三、安排入学的办法:

  今年我区适龄儿童入学实行按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和统筹安排入学的办法:

  1、适龄儿童本人与父母同户同住,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按各小学服务地段对口入学的办法。

  (1)属手续完备的一手房,能提供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即户主与业主一致,均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房产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全权所有的,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2)属手续完备、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适龄子女,该住房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其他独立房产,只要该住宅单元以往租赁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6年级,且从入户该户籍地址算起到2009年8月31日止在该户籍地址居住满两年,能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与租住地址一致的户口簿,该地址户籍户主与租赁人为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3)属手续完备、已经办理各种交易手续的二手房的,只要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6年级,且从入户该户籍地址算起到2009年8月31日止在该户籍地址居住满两年的,能提供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的,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4)属祖辈房产或属祖辈租赁房管局、单位房的租住户,适龄儿童本人与父母住在祖辈房产或祖辈租赁房的,能提供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与祖辈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同户同住祖辈)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房产须为该祖辈全权所有),属租赁房的同时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须为该同户同住祖辈),只要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6年级,且从入户该户籍地址算起到2009年8月31日止在该户籍地址居住满两年的,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5)根据《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蓝印户口人员“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的规定,持荔湾区蓝印户口的符合人户一致条件、证明齐备的适龄儿童,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6)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具体条件见附件1),并经审批公示的照顾借读生,能提供其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或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居住证明的,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2、不符合以上条件,属以下情况之一者,按统筹安排学位的办法入学,统筹安排学位入学的学生与按对口服务地段入学的学生同等待遇。

  (1)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荔湾区集体户,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因拆迁原因造成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户籍在荔湾区,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其他区的,可以凭拆迁协议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荔湾区非原户籍所在地的,由荔湾区教育局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荔湾区,属永迁性质已实际居住在其他区的,应马上将户籍迁到实际居住地,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户籍在其他区,属永迁性质居住在在荔湾区的,应尽快将户籍迁入荔湾区实际居住地,并在对应服务地段学校申请学位,如果确实因未设门牌等原因无法办理户籍迁移的,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其他区,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荔湾区的,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适龄儿童与父母拥有不完全房产的居住地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为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原则上同一户籍地址、同一房产、同一租住房只在辖内学校对应安排一个学位(孪生子女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双子女户除外),如同一户籍及同一房产或同一租住房,在其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已经有学生在读1―6年级的,该适龄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凡属统筹安排学位的适龄儿童入学,先到户籍对应服务地段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负责办理登记的学校报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与没有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登记办法

  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见分类一览表),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在对应服务地段学校登记报名,符合条件者,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没有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可以到居住点附近的公办学校申请学位,也可以到民办学校申请学位,在以上规定登记时间到申请入读的学校登记报名或到黄沙大道120号立贤小学内办理登记申请报名。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对 象
证明材料
1.父母均为长期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3.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市民政局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
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5.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
省人事局或市人事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职称证书
6.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人事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监护人暂住证
7.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相关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8.台胞子女
区、县级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胞证
9.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10.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11.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暂住证
12.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13.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子女(其中一名)
市环卫局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14.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
 
市人事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注:1.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四、入学登记注意事项

  (一)在报名登记前务必到社区居委会了解清楚自己居住地段所属的社区居委,仍沿用旧地段号户口簿的请迅速到荔湾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更改地段号和户号的手续。(北片荔湾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地址:光复中路245号二楼;83117462;南片荔湾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地址:鹤洞路42号之三;联系电话:83127087)。

  (二)属以下情况者应尽快在招生登记前将适龄儿童户籍迁往与父母同户的实际居住地,并在实际居住地就近申请入学。

  1、对原街、巷、楼房已拆除,并已作了安置的;

  2、把户口挂在不符合居住条件的地方;

  3、属集体户口或将户口挂在亲戚朋友家的。

  五、补办报名登记手续时间、领取小学录取通知书时间与注册时间

  (一)各适龄儿童没有按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的,统一在小学8月份第一个回校日到各地段学校办理补报名手续,由学校报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二)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间为6月12日,领取地点请留意各登记点学校的具体通知。

  (三)新生注册时间为:6月21日、6月22日。

  荔湾区教育局查询网址:www.gzlwedu.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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