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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政策】2009年黄埔区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网络   作者:匿名   2009-05-06 11:03:47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根据《2009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穗教发〔2009〕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09年黄埔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初中招生计划

  1.区属学校

中学
对口小学
中学毕业班数
中学毕业生数
2009年拟招生班数
2009年拟招生人数(以每班48人计算)
市84中学
长洲岛小学
6
240
5
240
深井小学
黄船小学
市86中分校
怡园小学
8
403
10
480
下沙小学
泰景小学
市123中学
荔园小学
10
452
10
480
横沙小学
茅岗小学
市87中学
南岗小学
6
279
6
288
沙步小学
石化中学
姬堂小学
9
384
8
360
石化小学
文冲小学
万科小学
双沙中学
文船小学
4
167
4
192
港湾中学
港湾小学
6
261
6
288
中大附小
恒威小学
鱼木学校
新港中学
新港小学
6
273
6
288
夏园小学
南湾小学
庙头学校
省电力一局子弟学校
电力学校
2
79
3
144
沧联小学
庙头学校
2
81
0
0
总计
 
59 
2619
58
2760

  2.民办学校

学校
2009年拟招生班数
2009年拟招生人数
同仁学校
4
200
东晖学校
2
100
鱼木学校
0
0
春晖学校
0
0
育才学校
2
100
东联学校
0
0
国光学校
2
100
同德学校
2
100
同心学校
0
0
合计
12
600

  3.初中招生工作日程表

日期
工作内容
4月28日
召开小学升初中工作会议
5月11日
1、区中招办办理跨地段生、外地返回黄埔区升初中的学生审核。
2、办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审核。
5月18-20日
各小学完成升中报名工作,上交移交名册及电子版到区中招办;领取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
5月26日
各中学到区中招办领取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移交名册
6月18—19日
小学毕业生语、数、英考试
6月23日
各中学发放第一批录取通知书到小学
6月26—28日
初一新生报到注册(第一批)
7月4日前
各小学交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至中招办;填好移交名册中小学毕业成绩并发送电子版到区中招办
7月6-7日
初一新生补录(第二批)

  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

  (二)各中小学要以大局为重,服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任何小学、初中学校不得违反招生政策,拒收本校对口地段学生。对本校服务区内学生的学位安排,因特殊情况无法解决,学校应主动向区教育局汇报,由区教育局组织协商解决,一些难以界定的个案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学校必须服从安排。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须向社会公布学校的实际招生情况(如地段生人数、统筹生人数、借读生人数、特长生人数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须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区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四)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区教育局审核并公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并由区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就读,并且免收借读费。

  (五)根据《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蓝印户口人员"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的规定,持我区蓝印户口,要求到公办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我区入学,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入学待遇。

  (六)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七)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地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八)积极做好我区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拆迁户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同时,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九)各校在完成地段招生计划后,需扩大招生的,需由教育局将扩大招生计划等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必须在确保所有地段生学位的前提下,才可招收少量借读生,但不得突破招生计划班额。同时加强对普通借读生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收费规定,并且及时收缴、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严禁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禁止以收取实物(如:电脑、空调等)替代借读费。

  (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的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学校应学校将当年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核定,如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区教育局核准。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教育行政部门不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招收插班生、转学生要严格执行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学籍手续;凡未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将不予验发毕业证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新生入学实际缴费严格按照《广州市民办教育收费预测方法》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区物价部门和教育局备案,不得超出公布的项目和标准范围。

  (十一)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招生秩序,未经区教育局同意,任何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校园内作招生广告宣传,特别是学校和班主任不得向他们透露学生住址及联系电话,发现违规行为,学校领导要及时制止,制止不力的或参与者,要追究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

  (十二)各校招生工作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若发现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领导责任。要熟悉招生政策及有关业务,对家长和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耐心解释,理性化解矛盾。

  附件: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

  类别对象

  1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3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4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

  5台胞子女

  6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7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8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9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10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11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子女(其中一名)

  证明材料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职称证书

  市台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台胞证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暂住证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中国驻相应国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市环卫局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注: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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