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作者:匿名 2009-04-20 11:24:01
据日前媒体报道,福建省泉州市两所民办学校———泉州实验中学和泉州外国语学校以考试方式选择初一新生,被当地教育部门定性为违规招生,这两所民办学校2007年初一部分学生学籍不予确认。当地教育部门以《义务教育法》为处罚依据,两所学校则以《民办教育促进法》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无不当。这一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据了解,泉州市教育局之所以发出这份通知,主要原因是两所民办学校自2001年以来一直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初一新生,这种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但针对教育局的以上理由,两所学校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反驳,法律与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有专家认为,《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之间缺乏统一规定,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因为理解的不同,也因为公办学校经费由财政支出,而民办学校必须自筹经费,因此,一些民办学校常以《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明确规定,而认为民办学校不必履行义务教育的义务。
笔者以为,学校教育涉及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如果考虑问题时更多地站在受教育者的立场,而这恰恰是目前解决类似纠纷时更应该坚持的立场,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会大为不同。虽然缺乏统一明确的界定,但《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互为补充,并非像一些人所理解的互相矛盾。《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因此,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免费入学。但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考虑学生个体条件的差异,注重因材施教,也是《义务教育法》所要求的。《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显然,法律也承认在均衡发展的同时,强调注重学生个性的差异,因材施教。与此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这一规定明确了民办学校发展的空间。
笔者非常认同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专家吴华的观点,他认为,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叫“法定教育”,也就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内容;另一部分则是“校定教育”。因此,民办学校入学考试,并非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考试,而是校定教育的考试,以确定入学的人是不是能满足校定教育的要求。也就是说,公办学校提供常规的、规范化的教育,满足学生“共性”的需求;民办学校提供特殊教育,更多地适应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学生“个性化”和“多元化”的学习需求。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互为补充,可以全方位地满足受教育者的需求。从这个角度说,应该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况且,《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为了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生自主选择接受更个性化更多元化的教育并不违反法律要求。
应该说,保障广大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政府、教育部门做了很多工作,成效显著。但从目前一些地方的做法来看,似乎还没有真正从受教育者角度出发,考虑学生的内心感受和真实需要。以小升初入学为例,为确保公平公正,很多地方的公办初中都采用电脑派位的形式,学生就近入学。但并非所有的学生都满足于让电脑决定自己的命运。也许,在管理者看来,这是解决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最公平公正的办法,但在学生眼里,将自己的命运交由电脑安排才是真正的不公平。事实上,每年都有相当大部分的小学生并没有选择到电脑派位的中学去上学。公平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何既保障大多数学生的权利,也尽量不忽视少部分学生的权利?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如何选择更加公平公正的入学方式?还需要教育管理部门多加研究,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允许儿童、少年自主选择,更有利于培养他们的自主性和主动性,更有利于儿童、少年茁壮成长。
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如何分工,应该在法律上给予明确的界定,这样,可以减少甚至避免因理解的不同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让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按各自的发展方向寻求各自的发展空间。而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解决目前涉及公办与民办学校争议和纠纷的思路,应该是多一些从受教育者角度考虑问题。这,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也才有可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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