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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网络   作者:匿名   2009-04-07 11:37:04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本质要求,也是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印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的通知》(粤府〔2005〕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特别是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和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制度和长效机制为保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力求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坚持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和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原则,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尤其是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力争经过3-4年时间全面实现全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机会均等,县域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办学水平相对均衡,地区间义务教育发展差距不断缩小,全省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和均衡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建设,缩小校际办学条件差距。

  1.加大力度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人口变动状况,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加大对中小学教育资源的整合力度。在生源偏少的地区,积极探索联村办学模式,集中力量办好乡镇中心小学和规模较大的片完全小学。对生源不足的学校,可根据实际予以撤并,或将其高年级学生逐步引导到镇或片中心学校集中上学。继续推进寄宿制学校改造,为上学路途较远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认真解决人口集中的城镇学位紧缺问题,消除大班额特别是超大班额现象。城镇新建居民区的配套学校必须与居民区同步建设。

  2.加快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各地要对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全面摸查义务教育学校并建立档案,对每所学校尚未达标的项目要明确达标时限,采取有效措施改造完善。到2011年,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等以上城市义务教育学校100%达到规范化学校标准,并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其余地区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基本达到规范化学校标准。

  3.着力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学条件和生活设施。到2011年,全省所有在布局调整中需要保留的农村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拥有基本满足教学需要的“三室一场”,即标准配置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和运动场;生活设施实现“五有”,即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厕所、可供教师工作休息的用房,寄宿制学校还要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学生宿舍、符合卫生标准的学生食堂。

  4.提升中小学信息化教育水平。建立和完善省、市、县、镇、校5级教育信息化网络,到2010年底,全省独立建制的中小学基本实现“校校通”,经济发达地区基本实现“班班通”。完善省基础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实施“优质资源下乡行动计划”,为全省农村中小学提供适应教与学需要的网络资源。推动现代技术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应用,广泛开展中小学“校校有网站、人人有主页”活动。

  5.改革学校办学模式,加强学校之间的合作。各地可采取合并、一校多区或集团办学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学校与薄弱学校联合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可将位置邻近的义务教育学校划归同一学区,统筹使用教育教学资源。引导乡镇中心小学或规模较大的片完全小学将邻近村小学或教学点纳入本校统一管理,实行一校多区办学。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千校扶千校”行动计划,组织1000所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初中、小学结对帮扶1000所相对薄弱的初中、小学。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师资均衡配置。

  1.完善教师培养体系,确保中小学教师的来源和素质。师范类院校要坚持面向、适应和服务基础教育,进一步加强师范类专业建设,扩大师范专业招生比例,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改革师范教育课程体系,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要确定一批师范教育基础较好的地方高职院校或综合性高等学校面向农村培养师资。继续抓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的落实,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山区任教。

  2.足额配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要按省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员编制,边远农村和山区学校(包括保留的教学点)要按标准按时足额配齐教师,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需要。按照《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7号)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通过录用、培训、转岗、辞退等具体措施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

  3.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县级政府要制定义务教育教师(含实验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规划。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学校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范围内安排。继续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利用网络教育实施教师远程培训”,鼓励教师通过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提高学历水平。力争到2010年,小学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初中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60%以上。加强校长队伍建设,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改革和完善选拔任用办法,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4.完善教师、校长交流机制。进一步完善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教师人事档案、统一调配师资的管理模式。推动教师在校际、区域间合理流动。县级政府要建立中小学校长、教师定期轮岗制度,并逐步扩大轮岗范围和提高轮岗比例。建立和完善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学校、办学水平较高学校对口支援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制度,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挂职支教。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以及申报评选特级教师和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的,原则上应有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三)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1.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必须切实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利用公共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

  2.完善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教育部门要合理划定义务教育学校服务网,按照公开透明、全面覆盖、相对稳定的原则,全面实行小学就近免试入学、初中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禁止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择校”行为和进行小学升初中选拔性招生。条件具备的地区可将优质普通高中部分招生名额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学校,或由初中学校推荐优秀毕业生直接进入普通高中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设重点班,不得擅设实验班。进一步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提高初中三年保留率。

  3.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探索义务教育质量监控的办法和手段,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评价,要从侧重学生升学率、优秀率和文化考核向侧重学生合格率、进步率和综合素质转变,努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发展,对学习困难学生要采取各种措施给予更多的帮助。

  (四)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群体公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1.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原则,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各地要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大力扶持和规范民办学校,多种形式解决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努力解决留守儿童思想、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

  2.保障特殊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地级以上市和人口在30万以上、“三残”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规定,建设1所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完善普通教育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法。省制定特殊教育学生公用经费标准,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足额配备特殊教育教职人员,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到2010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7%以上。积极创造条件,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少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政府一把手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负总责。要及时研究制订政策和措施,解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县级政府“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市级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和整体推进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监督和考核。县级政府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负主要责任,要制订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教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建立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部门负责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和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和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义务教育经费足额按时拨付。编制、人事部门要及时核定教职员编制和岗位职数,检查教师编制配置情况。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要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优先保障教育项目建设用地。税务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入库。

  (二)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1.切实落实省、市、县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建立义务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依法足额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三个增长”。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机制,加大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建设和寄宿制学校生活设施改造。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要按核定比例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建设、设备设施购置等发展项目。

  2.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09年秋季达到小学每生每年350元、初中每生每年550元,珠江三角洲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标准。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相关制度,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逐步达到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补助标准。切实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各地要根据在校生人数、校舍面积,按一定标准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需要。完善装备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公用经费预算总额10%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要按照《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8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县域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县域内农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城镇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3.加强管理,确保学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市、县两级政府设立教育财政专户,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及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安排的教育经费要进入教育财政专户,封闭运作,专款专用。各地要积极探索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途径和办法,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在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中,可尝试引入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机制,由政府购买校舍维修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校舍维修。

  (三)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机制。

  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作为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教育督导室定期对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继续举办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等违规行为,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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