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搜狐新闻 作者:陈作成 2007-12-26 10:50:00
为一句玩笑伤了同学眼睛,法院判赔10。5万元
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已尽义务终免责
同窗情谊本是最为深厚的,可揭西县某中学的小李(女)与小邓(男)却没想到“伤害”一词会发生在他们的身上……
一句玩笑惹祸
小李同小邓均是揭西县某中学初一级(11)班的学生。
小邓是该班的语文组长。2005年9月21日上午第一节课下课后,小邓检查收取同学们的作业到小李的座位时,小李对小邓开玩笑说:“你经常穿红色衣服就像女人一样。”过了一会儿,小邓突然用钢笔将正在低头看书的小李的左眼致伤。在场同学见状急忙跑去告知老师。得知情况后,学校老师、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并将小李急送校医室。后转送揭西县中医院眼科中心。经检查,小李被诊断为“左眼巩膜穿破伤”。揭西县中医院即时对其实施了“左眼球修补术”治疗。小李住院治疗4天后出院,视力被检测为右眼0。25,左眼0。02。出院后,当事人双方父母陪同小李先后于2005年9月25日、27日一同到汕头国际眼科中心、广州市中山大学眼科中心附属眼科医院检查治疗。2005年10月30日,小李又到广州复查治疗,均无法恢复视力。
两方对簿公堂
在揭西县某中学多次召集双方家属进行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小李一纸诉讼将小邓和学校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小邓偿付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36937。85元,同时请求判决揭西县某中学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一审和二审,最后判决被告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小李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5697。40元。
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虽在学校受到伤害,但根据被告揭西县某中学提交的安全宣传手册等证据及原告对学校的安全宣传工作无异议,应认定被告揭西县某中学对学生安全教育在管理上已尽到义务,由于被告对原告实施伤害系在瞬间发生且伤害行为持续时间极短,存在突发性,对这一伤害事件的发生,作为被告揭西县某中学事先并不能预见,且被告揭西县某中学发现原告受伤后及时送原告去医院治疗,已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其行为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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