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作者:匿名 2009-08-26 16:40:48
近日,越秀区东风东路小学原校长刘燕文职务犯罪案在越秀区法院一审宣判,刘燕文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8年。
挪用“小金库”后销账
2006年5月至2008年1月,刘燕文利用担任东风东路小学校长、主管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学校原报账员(另案处理)将学校小金库中的公款127万元挪用给其哥哥刘某用于经营活动。2008年10月刘某将该笔款项全部归还。
2006年9月至2008年10月,某民办教育培训中心向东风东路小学租用场地办学,并面向东风东路小学招收兴趣班学生,期间刘燕文收受该培训中心负责人郭某(另案处理)银行储蓄卡1张,共计人民币39万多元。2007年至2008年招生期间,刘燕文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家长的好处费4.8万元。
为逃避国家审计署对学校的审计,2008年9月,刘燕文授意报账员销毁了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期间举办兴趣班、收支伙食费和收支电脑费的会计凭证,造成无法核查学校小金库的真实收支情况。
自首又退赃获监8年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燕文的行为已经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鉴于刘燕文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法院一审判决刘燕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
“这是一起反面的典型案例,我们将以此为戒,在全区教育系统进行相关的警示教育。”越秀区有关部门认为,多年来,刘燕文为办好东风东路小学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在成绩面前,放松了法律法规的学习,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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